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防范環境風險,近日,環境保護部制定并發布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分為六章,分別為總則、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辦法》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生產使用登記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項目,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進出口方面,《辦法》規定,進出口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事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憑相關證件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出口企業予以處罰的情況。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出口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不予通過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并向有關金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通報。
環境保護部表示,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辦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三年內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