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明確總體目標
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縣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福州、廈門市生活垃圾全部實現無害化處理。所有設區市初步實現餐廚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福州、廈門市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全省城市(含縣城)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比例達到30%,福州、廈門市達到50%。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全面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
二、切實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產生
(一)促進源頭減量。大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在產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進生活垃圾減量。限制包裝材料過度使用,促進包裝物回收再利用。組織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推廣使用城市燃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減少灰渣產生。在賓館、餐飲等服務性行業,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推進垃圾分類。逐步推行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單獨收運,引導生活垃圾資源化回收企業到社區、家庭從事垃圾回收工作。當前要重點推進廢棄含汞熒光燈、廢溫度計、廢舊電池等有害垃圾單獨收運和處理工作。進一步加強餐飲業和單位餐廚垃圾分類收集管理,建立餐廚垃圾排放登記制度,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轉運、處理全過程的監控。“十二五”期間,各設區市每年要確定不少于20個的垃圾分類試點生活小區和機關單位。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加快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改造,生活小區垃圾分類處理列入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評比內容。
(三)加強資源利用。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縣城)生活垃圾采用焚燒處理的比例力爭達到70%。三明市作為國家餐廚垃圾處理試點城市,要進一步擴大餐廚垃圾收集覆蓋面,完善處理設備和工藝;福州、廈門、泉州市應在2011年底前啟動建設餐廚垃圾處理廠,爭取在2012年底前建成;其他設區市在2015年底前建成餐廚垃圾處理廠。加快城鎮生活污水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 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鎮生活污水廠污泥實現安全處理處置。
三、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和水平
(一)強化規劃引導。各市、縣政府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善城市環衛專項規劃。尚未編制或未及時修編規劃的市、縣應在2012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收運網絡。各地在城市建設過程必須按照環衛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推廣密閉、環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轉和運輸系統,中轉站必須配備除臭設施。要對現有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實施升級改造,推廣采用壓縮式收運設備,淘汰敞開式收運方式。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中轉站和密閉化要求的運輸設備,城市于2012年底前、其他地方于2013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
(三)加快設施建設。目前尚未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的寧德、連江、順昌、政和、邵武、松溪、浦城、建陽、建甌、武夷山等市(縣),必須加快建設,確保在2011年底前建成投用, 平潭、閩侯垃圾焚燒發電廠必須在2011年底前動工建設。
(四)推行城鄉一體化處理模式。要堅持城鄉統籌,大力推行“村收集、鎮(鄉)中轉、縣(市)處理”的生活垃圾一體化收運和處理模式,已建成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的縣、市應將合理運距范圍內(原則上山區30公里左右、沿海40公里左右)的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統一處理,實現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小城鎮和鄉村延伸。廈門、晉江、石獅、惠安、平潭等市縣要利用垃圾焚燒處理廠,實現城鄉垃圾處理全覆蓋。
(五)提高運行水平。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要完善內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垃圾進場臺帳制度,規范運營操作;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確保設施安全運轉;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月向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衛)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填埋設施運營單位要實行分區域逐層填埋作業,控制設施周邊垃圾異味,防止滲濾液滲漏和填埋氣體無序排放。焚燒設施運營單位要足額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輔助材料,去除煙氣中的酸性物質、重金屬離子、二 英等污染物,保證達標排放。新建垃圾焚燒處理廠要安裝排放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在線監控系統聯網。
四、強化監督管理
(一)嚴格準入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我省現行污水垃圾產業化有關政策文件,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完善特許經營條款,規范項目公司股權轉讓行為,嚴格設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資金、技術、人員、業績等準入條件,確保有經驗、有實力、信譽好的企業進入我省垃圾處理行業,鼓勵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做大做強。
(二)建立評價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定期對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開展考評,公開考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并將考評結果作為撥付運營和作業費用的重要依據。要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失信懲戒機制和黑名單制度,對不能安全穩定處理生活垃圾或運行考核不合格的企業要堅決扣減運營費用,并限期整改;對惡意不處理、不達標、不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能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的企業要堅決清出市場。
(三)加大監管力度。切實加強對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運營企業日常運行的監管,把滲濾液、二 英等污染物排放列為監管、考核的重點內容。定期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排放物監測,常規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二 英排放情況每年至少監測一次,必要時加密監測,主要監測數據和結果由環保部門向社會公示。加強環衛人員職業培訓,對生活垃圾處理廠(場)的關鍵崗位人員進行考核,持證上崗,提高技術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拓寬投入渠道。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類體系、處理設施和監管能力建設。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在垃圾處理場建設、環衛清掃保潔、餐廚垃圾處理、垃圾分類收集利用等領域優先推行產業化和市場化運作。
(二)建立激勵機制。嚴格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經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認定的生活垃圾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認真落實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取得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積極培育生活垃圾資源化回收企業,鼓勵企業參與廢品回收,并享受國家、省循環經濟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健全收費制度。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城市和有條件的鎮要根據垃圾處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不低于9元/戶·月收取。加大垃圾處理費征收力度,積極利用水費、電費等收費平臺,改進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并確保專款專用。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地方責任。市、縣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納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省政府對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對未能按期完成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任務的縣、市,暫停當地環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等評比工作。對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明確部門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行業管理,推動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修訂完善相關標準,組織開展設施運行考評,指導建立餐廚垃圾登記排放制度,牽頭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環保廳編制全省性規劃,協調綜合性政策,做好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審批、核準等相關工作,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省經貿委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牽頭探索建立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做好清潔能源推廣使用等工作;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負責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財稅政策;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做好項目建設用地征收、審批工作,保障建設用地供應;省環保廳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污染控制標準,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處理處置,制訂有害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實施方案;省農業廳負責生活垃圾肥料資源化處理利用標準制定和肥料登記工作;省物價局負責制定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并督促各地制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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